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77號
TPDV,112,訴,5377,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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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
原 告 王文堯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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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