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原 告 王文堯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被 告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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