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69號
TPDV,112,訴,5369,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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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9號
原 告 李保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律師
複代理人 劉大慶律師
被 告 林姿吟

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兩造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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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