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20號
TPDV,111,金,120,2024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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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20號
原 告 歐陽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琍雯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 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
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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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