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12號
TPDV,110,司聲,312,202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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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周金鳳

周月英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崇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楊家諭
楊家昌
家明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相 對 人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沂銨(原名周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二,關於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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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