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李卓妍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孟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8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