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
附民原告 陳姵蓁
附民被告 葛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