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09號
TPDM,113,附民,1009,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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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
原 告 吳秋蓉
被 告 修宇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33號),經原告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聲明及事實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
修宇鋒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33
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
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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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