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8號
TPDM,113,重附民,8,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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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曉玲
被 告 伍耀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另對同案被告黃輝勝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同案被告黃輝勝現遭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
卷可參,將待緝獲歸案後再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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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