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54號
TPDM,113,訴,1154,202411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蒝穜(原名黃美芳





陳妤姍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黃蒝穜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陳妤
姍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建志被訴部分移送於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而被告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
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58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黃蒝穜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
前同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方法逃漏稅
捐罪嫌;被告陳妤姍陳建志各因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706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8
月15日繫屬於本院乙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5
日北檢力歲111偵30706字第113908138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
章戳(見本院審訴卷第5頁)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㈡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黃蒝穜之住所位在○○○○○○○○○○○(完整
地址詳卷);被告陳妤姍之戶籍設在桃園○○○○○○○○○,實際
住所則在桃園市○○○○○○(完整地址詳卷);被告陳建志之戶
籍設在臺南○○○○○○○○○○○○○,實際住所則係臺南市○○○○○○
完整地址詳卷),且均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業據被告3人分
別於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88、94頁、第99
-100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見本院訴字卷第15-42頁,第47、67、75頁
)在卷可稽,足見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3人之住、居所
均非在本院轄區。
 ㈢又被告黃蒝穜擔任霏凡有限公司(下稱霏凡公司)之實質負
責人之期間為106年1月20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斯時係由
其姪女即證人黃渝涵擔任名義負責人;被告陳妤姍擔任霏凡
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期間則係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07年4月
17日止;被告陳建志擔任霏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期間則自
107年4月18日起至107年5月15日止,且被告3人擔任霏凡公
司之實質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之期間,霏凡公司之營業登記
地分別設立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桃園市○○區○
○○街000號。後於107年5月16日,霏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游
士億始將霏凡公司之營業登記地變更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00樓等情,業經被告黃蒝穜、陳妤姍供認在卷(見偵3070
6卷二第545頁、第551-553頁,卷三第17-19頁,本院審訴卷
第66頁),核與證人黃渝涵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30706卷
二第466頁)大致相符,復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偵307
06卷一第55-67頁)附卷可佐;再參以公訴意旨並未記載被
告3人上開犯行之行為地點,卷內亦無任何事證可認被告3人
係在本院轄區內為該等犯行,自難認被告3人之犯罪行為地
係在本院轄區內。
四、綜上,本件於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3人之住、居
所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就被告3人所涉
上開罪嫌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於法自有未合,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依被告3人自陳之實際住所,分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彰化、桃園、臺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706號起訴書。

1/1頁


參考資料
霏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