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楊萬壽
被 告 陳韋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0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