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3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嘉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37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