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6號
原 告 王權宏
被 告 黃茂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茂聰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之刑事案件,因
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刑事
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王權宏所提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