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1632號
TPDM,113,審訴,1632,202411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文陽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