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彬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彬元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
3年11月4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