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3年度,56號
TPDM,113,審原訴,56,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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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晉





義務辯護吳誌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
9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
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士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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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