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晉
義務辯護人 吳誌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
9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
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士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