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威志
被 告 阮維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46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阮維忠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威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