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附民字,113年度,16號
TPDM,113,審原簡附民,1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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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威志
被 告 阮維忠
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46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阮維忠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威志提起附帶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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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