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71號
TPDM,113,單聲沒,17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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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3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肆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吉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4盒,經鑑定認屬
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15
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328號處分書
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4盒,經鑑
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
註冊證、搜索扣押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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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