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69號
TPDM,113,單聲沒,16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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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啟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5658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111年度緩字第2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啟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658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18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啟忠賭博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356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18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本院110年度聲搜
字第1573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手機勘查照片內顯示「贏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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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之登入帳號畫面及帳務金額統計頁面截圖、以手機內安
裝之LINE通訊軟體與上游、下注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對帳紀
錄等件在卷可憑,依上述規定,自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OPPO廠牌藍色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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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