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09號
TPDM,113,單禁沒,509,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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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4
號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
,故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5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機關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後,亦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3月23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
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包裝袋、吸食器與盛裝之
毒品,以現今採行之檢驗方式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
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一併與其內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3274公克,驗餘淨重:0.3261公克) 鑑定書文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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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