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憲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8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憲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4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
民國112年1月31日執行完畢,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
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
第177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
偵字第1718號卷第43、105、11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
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1之包
裝袋3只,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
,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透明晶體(含包裝袋3只) 3包 經鑑驗(驗前淨重4.24公克,驗餘淨重4.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青字第978 號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綠字第1330號 3 注射針筒 1支 送驗後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