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83號
TPDM,112,附民,1383,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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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3號
原 告 陳正功

被 告 葉時豪(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33號),經原
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
中之民國113年11月2日發現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
3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
之訴即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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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