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62號
TPDM,112,訴,862,202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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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昇


選任辯護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5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部分,原記載之「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86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
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第1頁案號所記
載「113年度訴字第862號」部分,為「112年度訴字第862號
」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
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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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