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陳長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4月3日 5,000元 BG2465280 002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日 5,000元 BG2465281 003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日 5,000元 BG246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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