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04號
原 告 余蓓蓓
訴訟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被 告 葉尚紘
李昱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
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