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204號
TCDV,113,金,204,202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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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04號
原 告 余蓓蓓
訴訟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被 告 葉尚紘
李昱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
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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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