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林敏惠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卓婕希(原名卓庭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19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8日、同年月9日,在不詳地
點,登入社群軟體IG後,以「_jessie1126」之帳號,發布
如附表所示文字、照片之限時動態,導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
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
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誹謗損害賠償紛爭,係起因於原告容任其女
對被告之校園霸凌,被告始可謂真正受害者,原告請求1000
萬元天價之損害賠償,顯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頁
),且被告因該妨害名譽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
易字第1328號判決處拘役30日,復經檢察官上訴後,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58號案件審理
中,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第33頁)
,是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觀諸被告所
張貼之限時動態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原告之社
會評價,且僅涉及私生活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以上開
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並因此造成原告精神上
痛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
有據。
(三)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
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85年
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
告名譽之程度,認原告確已受精神上之痛苦,並衡量兩造
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
資詳予敘述),及本院調閱兩造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見本
院限制閱覽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
撫金1000萬元,顯屬過高,應核減為2萬元,始為允當。
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
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
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
任。是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部分,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萬元,及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判准給付部分,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
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證據,核於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另贅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
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時間 不實言論內容 1 112年7月8日 以限時動態張貼與不詳之人間之訊息紀錄截圖,對話內容包含「對吧拿媽媽當伴遊賺來的錢在囂張欸她 臭娜娜 她媽媽對我態度也是很差我才那麼不爽」 2 112年7月8日 以限時動態張貼與不詳之人間之訊息紀錄截圖,對話內容包含「不是模特兒 是伴遊」、「還不都靠男人賺來的錢」,並註記「說錯了 是模特兒兼伴遊啦!」 3 112年7月9日 發表貼文,稱「霸凌人物物關係圖」,張貼之照片為手寫文字,內容包含「米娜-黃小姐、IG:mx_na、爸爸:黑道有關 媽媽:伴遊有關」、 「Vanessa Tso-左小姐、IG:tso13088、家裡人品超差 家裡錢從哪來請徵信社調查」、「聯合網暴甲○○」、「就一群賤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