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20號
TCDV,113,重訴,520,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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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羅淑菀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江錦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任職於臺中地區農會,假借投資之名義,
與原告約定由原告透過被告購買債券,被告將給付原告高額
之利息,使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給款方
式,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臺中地區農會帳戶。惟被告係詐
騙原告投資,將原告投資之金額用以清償被告債務,致原告
受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損害,被告因而獲得不法利
益,並經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
92號刑事判決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退步言,如認原告上開主張無理由,被告係以投
資為由並每月給予一定利息之約定,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於民國103年4月10日、103
年5月3日分別開立600萬元、400萬元支票,作為擔保借款之
證明,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則原告以本起訴狀催告被
告返還前開借款,被告應於收受本起訴狀繕本屆滿1個月後
,返還1000萬元予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第478條之規定
,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000萬元,及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影本、支票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7-82頁、第97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已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受被告詐欺
,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有之帳戶,被告受有上
開款項之利益並無法律上原因,且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1000萬元,核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至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不當得利之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而該書狀於113年9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7頁),經10日即於113年9月23日發
生效力,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113年9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25頁)
,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
萬元及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為同一請求,係屬選擇合併之訴,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部分既經判決准許,本院自無庸就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部分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編號 存款時間或投資時間 (民國) 金額(新臺幣) 給款方式 1 96.05.29 100萬元 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 2 96.6.12 200萬元 3 97.1.16 100萬元 4 97.07.10 100萬元 5 99.03.10 100萬元 6 100.05.03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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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