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3年度,13號
TCDV,113,重家財訴,13,202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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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
原 告 鍾○祥
被 告 陳○敏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逾期如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對原告生
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
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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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