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15號
TCDV,113,訴,81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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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張羽妡

張姵萱

共 同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張文通
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辯稱本案尚 有其他繼承人20幾名,已提起訴訟等語,嗣經調取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690號卷宗查明,確有張哲宗等人對被告張文通 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針對同一會份:會份名永隆24), 據上,本案即有再予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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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