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張羽妡
張姵萱
共 同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張文通
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辯稱本案尚 有其他繼承人20幾名,已提起訴訟等語,嗣經調取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690號卷宗查明,確有張哲宗等人對被告張文通 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針對同一會份:會份名永隆24), 據上,本案即有再予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