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09號
TCDV,113,訴,809,202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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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玉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龍華
林庭鋒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謝玉麗對民國11
3年9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裁定駁回其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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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