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78號
TCDV,113,訴,478,202411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泰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
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