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泰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
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