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12號
TCDV,113,訴,412,2024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聲請承擔訴訟人 黃子瑄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聲請承擔訴訟人主張本
件被告黃智遠已將所有之臺中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1/2轉讓予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
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元,限聲請承擔訴訟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聲請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