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99號
原 告 黃彩霈
被 告 呂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並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該裁定
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