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79號
TCDV,113,訴,297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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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林黃大偉林黃光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逕為遷出登記)
黃金廷
謝美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林黃大偉送達不合法,而
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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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