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施懷
被 告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張晉易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楊淳瑀即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739,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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