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5號
TCDV,113,訴,255,202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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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施懷
被 告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張晉易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楊淳瑀即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739,6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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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