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53號
TCDV,113,訴,2453,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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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宋誠耘
被 告 王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8,67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
23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自民國113
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2.11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8,677
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
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14835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3頁】。嗣於訴
訟進行中,減縮利息、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2月23日(本院
卷第6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16日向原告申請卡友貸一次撥付
型貸款,借款56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8年9
月16日止,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按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1.21%加碼9.34%,即以週年利率10.55%(機動)計息,嗣後依
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
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就113年2月23日以後
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本金49萬8,677元未為清償,依
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所提證物均不爭執,但伊非 惡意欠款,希望原告能在伊聲請更生裁定獲准前,不要對伊 聲請強制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8 至69頁),並據原告提出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一次撥付型適 用)、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5至7頁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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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