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50號
TCDV,113,訴,1450,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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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許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則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如上訴人僅
為一部上訴,則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計算),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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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