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麗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妍妏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
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