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40號
TCDV,113,訴,1040,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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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張淞程
林伯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豐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8日召開董
監事會議,推選郭瑞豐董事長,然郭瑞豐並非股東會選出
董事,其被推選為董事長自始無效,以郭瑞豐為首之董事會
召集113年3月29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屬無召
集權人召集,所為決議自屬無效;備位主張前開董事會召集
系爭股東會,既有董事會決議之外觀,屬召集程序之瑕疵,
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之全部決議等語。被告抗辯被告公司於
113年7月29日重新召集股東臨時會,系爭股東會為過去法律
關係,原告起訴無確認利益等語。原告則稱訴外人張志銘
於113年7月29日股東臨時會提起撤銷訴訟,本訴仍有確認利
益等語。
三、查訴外人張志銘對於被告113年7月29日股東臨時會提起撤銷
訴訟,繫屬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49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事件審理。本件原告之訴有無確認利益,應以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2349號判決結果為斷,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被告
陳明對於裁定停止無意見等語,當無因停止訴訟程序,兩造
將受延滯不利益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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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