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30號
TCDV,113,補,283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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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0號
原 告 詹德和
被 告 張劉氏阿冉

劉瑞豊
劉榮輝
劉榮志
劉榮茂

陳樹枝
劉林棕
劉壬洲
劉佳
劉兆文
楊敏楓
詹益森
洪春桃
陳柚
詹惠琴
詹益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
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
分割,分割方法如分割圖及應有部分明細表所示,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03元【計算式:
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64.63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96=271,60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本件起訴狀簽章蔡德和與所載原告姓名不同,請陳明原告
姓名,並補正正確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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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