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贈與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22號
TCDV,113,補,282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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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2號
原 告 魏瓊芬
魏靜宜

魏欽益
魏欽章
魏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麒麟張仲仁張碧如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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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