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15號
TCDV,113,補,281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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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張萬福
張云曦
張紜禎
張右宓
張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下同)388萬4300元(179X2萬1700),加計其請求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2萬2490元(130+2萬2360),再加計其請求自民國11
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同年月21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
不當得利合計628元(5/30X21=4,892/30X21=624,元以下4捨5
入)後,核定為390萬7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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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