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86號
TCDV,113,補,2786,2024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6號
原 告 羅家森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羅右勝
羅世明
羅丰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
有物為坐落臺中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8,747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2,480元,而原告已於113年7月26日足額繳納無
須補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臺中市 潭子區潭秀段)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 原告 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1 74-7地號土地 252.91 29,852元 1/4 1,887,467元 (計算式:252.91×29,852×1/4=1,887,467元) 2 185地號土地 722.21 28,337元 1618/10000 3,311,280元 (計算式:722.21×28,337×1618/10000=3,311,280元) 合計 5,198,74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