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32號
TCDV,113,補,273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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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2號
原 告 徐翠
訴訟代理人 李斌律師
被 告 徐翊庭徐菁

宏緯白炳曜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
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
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
,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徐翊庭徐菁聰(下稱徐翊庭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萬元及其利息;備位請求被告
宏緯白炳曜(下稱白宏緯)應給付原告66萬元及其利息
,如對白宏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由徐翊
庭給付之。依前揭說明,原告先、備位之請求,與主張數項
獨立之標的者不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然
原告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詎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姓名
為「白宏緯原名白炳曜)(年籍待查)」,即起訴狀漏
未記載被告「白宏緯」之住所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請
原告補正被告「白宏緯」之住所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並提出被
告「白宏緯」、徐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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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