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4號
原 告 高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解薏璇即高志鴻之繼承人、高孟岑即高志鴻之繼
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79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