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28號
TCDV,113,補,2628,202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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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何天堂
被 告 祭祀公業何樹生

法定代理人 何日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570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
回其起訴。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
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
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
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參照
)。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係依派下員「人數」或依「房數」
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
字第65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何樹生之派下權存在,即應
以系爭公業於起訴當時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雖主張總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277萬2100元(見民事補正狀第2頁),惟此僅
係以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
現值計算之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
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難以作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同段261-
67地號土地前於113年5月之交易紀錄,出售單價為每平方公
尺14萬3000元,且上開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係每平
方公尺6萬5100元,與系爭土地相近,是參考上開交易價格
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4萬3000元,系爭土地
面積為187平方公尺,土地價額為2674萬1000元(187×14300
0=00000000)。又原告主張本件訟爭派下權比例為144分之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701元(00
000000×1/144=1857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
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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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