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28號
TCDV,113,補,2628,20241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何天堂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
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又所謂派
下權,係指派下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
為「房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何樹生之派下權存在,惟未
於起訴狀提出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
明文件,亦未陳明原告所占系爭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為何,
致本院無從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報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
額、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並以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之價
額為基準,按原告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
告如有認客觀價值無從確定,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原告應補正被告祭祀公業何樹生登記資料、派下員名冊及相
關備查文件;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何日南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據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計算,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