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05號
TCDV,113,補,2605,2024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原 告 枋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 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1/1頁


參考資料
枋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