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
原 告 鄭大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禾勤會計師事務所、柯昆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8萬5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