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53號
TCDV,113,補,255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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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3號
原 告 張瀯瓅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芬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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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