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53號
TCDV,113,補,2453,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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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3號
原 告 何錦文


被 告 何碩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
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土地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其價額之
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
限額之債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
4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分之1)土地,經臺中市○里地○○○○於○○000○○○
里○○○000000號收件、登記日期109年5月5日,所設定之擔保
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
之1、清償日期為129年5月1日、權利人為被告、債務人為原
告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上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土地價額二者較低
者為準。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400萬元,而供擔
保土地之價額則為54萬779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800
元/平方公尺×70.23平方公尺=547794元)。兩相比較,應以
較低之土地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77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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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